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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纺织工程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江苏省纺织工程学会(以下简称本团体),英文译名为:JiangSu Textile Engineering Society,英文缩写为:JSTES。
  第二条 本团体是江苏省范围内纺织科技工作者和江苏纺织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贯彻国家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认真履行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团结动员广大科技工作者创新争先,促进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推动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科协组织建设,成为党领导下团结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社会团体,为建设纺织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团体会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482号纺织大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全面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开展国内外纺织科技学术交流,促进纺织学科发展,普及纺织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

(二) 编辑、出版、发行科技图书、报、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促进国内及国际民间科技合作和交流。
  (三)发挥学会专家优势,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组织纺织科技工作者参与纺织科技政策、科技发展战略、法规制定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接受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纺织工程司法鉴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人才评价、科技文件和标准的编审,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四)开展对会员和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发现并推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

(五) 举办符合学会性质和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六)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 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维护本团体章程;

(二)在我省纺织行业、学科领域内作出一定贡献,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经济师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务和职称的科技人员;
    2、 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本学科工作三年以上者; 自学成才具有相当于中级技术职务或职称学术水平的科技人员;获得硕士学位及以上者;
    3、关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和企业家;

(三)纺织企事业单位或其它与学会专业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并自愿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单位,可申请参加,经批准后为单位会员。

(四)地市依法成立的纺织工程学会自愿可作为我会单位会员。

(五)凡对本专业科学技术有重大贡献的会员,经学会常务理事会推荐,学会理事会通过,可授予荣誉称号。

(六)优秀的在校本科三年以上的学生,自愿参加并经单位会员单位推荐,可吸收为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由秘书处根据本团体章程核查入会条件,并经常务理事会或由理事会讨论通过,符合会员条件的按规定办理入会手续,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 参加本团体的各项活动;
(四) 参加学会科学技术交流、取得学会有关学术资料及获得本团体其它服务的优先权;
(五) 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团体章程, 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 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通知应该参加的活动的,经本团体通知提示,如仍不改变,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罢免学会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章程规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科协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需提前10日以上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3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需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等额选举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1/2;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的1/3。理事会理事应通过充分酝酿、民主协商、选举生产。理事人选应是会员中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热心学会工作的科学家、专家和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和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有关学科组织工作的管理工作者和关心支持学会工作的企业家。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结合。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纺织行业及其相关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多的侯选人当选,且不得低于2/3。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理事长或者5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经理事长或者50%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学风;

(二)在我省纺织领域内有较高造诣的专家、学者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

(三)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2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代表本团体处理有关重大事务;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聘用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定;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处理其他事务。

第三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财务的管理、使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省科协和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报告。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更变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省科协和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省科协和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经过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以上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省科协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本团体终止的议案,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科协、省民政厅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省科协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止。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8年5月30日第十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