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初定或申报工程师资格:
(一)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考察合格,可初定工程师职称。
(二)具备硕士学历或学位,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四)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五)在企业生产一线岗位,符合贯通条件的高技能人才,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关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六)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1年申报:
1. 获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 长期在基层一线或在经济薄弱地区从事纺织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10年。
第十条 专业能力要求
任现职以来,熟悉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完成对纺织行业中产品的开发研究、设计、制造或技术管理、技术改造工作、工程设计工作。
(二)完成本行业专业的技术分析和市场分析,经实践验证基本正确。
(三)参与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团体标准或企业主导产品技术标准的制定,技术规范的编写,并获批准、发布、实施。
(四)完成企业中关键设备或复杂设备维修工作的全过程或成套设备的管理、养护、维修,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五)作为技术人员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1项以上,并经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六)完成对本行业有影响的检验、检测、试验、计量技术的应用,并证明有效。
第十一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2条以上:
(一)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或新产品开发项目1项以上。
(二)获得授权发明专利(排名前2)1件或授权实用新型专利(第1人)1件以上。
(三)获市(厅)级科学技术奖项(或相应奖项)1项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四)参加完成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的制定1项以上,或参加本企业主导产品标准的制定1项以上,并获批准、发布,用于生产实践。
(五)参与编著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1部,或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1篇以上(高水平专业学术会议的报告和专项研究报告可替代)。